随着哈尔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哈尔滨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54万辆,而停车位仅有22.7万个,到2012年,市区停车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为有效缓解哈尔滨市的“停车难”问题,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安交管统一管理全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重大问题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为进一步理顺停车场管理体制,增强停车场管理实效,条例将原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人行道停车泊位划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哈尔滨市“停车难”的主要原因是停车位供给量严重不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条例除规定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外,还进一步强化了停车场规划和建设不同环节的管理。一是规定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地铁集中换乘区等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例如:12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的哈尔滨西站,东广场地下就建设两层停车场,共有社会车辆小型车停车泊位1310个和400个出租车候客泊位。二是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今年哈尔滨市建设的霁虹广场停车场和即将投入使用的马家沟海城段河面停车场等就是哈尔滨市政府今年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将进一步明确停车场配建标准和配建范围
规定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强化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管理
规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停车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要求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对于确需改动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且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同时条令还规定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停车场实行备案制度,并定期面向社会公示
为了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了解、掌握各类停车场的使用情况,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和配建专用停车场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要按照要求报送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将由市政府委托单位统一管理
原《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但由于竞标门槛过低,许多小企业或者个人中标,中标后急于收回成本,普遍存在乱收费、人员素质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实现停车场规范化、专业化管理,避免个人承包、分散式经营模式的弊端,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由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目前,市政府已明确由市城投公司统一经营哈市道路停车泊位。同时,为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目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在起草相关规定,明确各类停车场的办理程序、建设标准及各部门管理职责,待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未按要求配建 最高可按工程造价10倍罚款
为了强化监管,条例加大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为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保证“应建必建”,对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条例规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的,处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是为有效解决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这一突出问题,条例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强制措施,对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变用途的停车位数量,每停车位每日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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