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交一卡通”是城市公交改革的主要模式。原本“一卡通”的推行是便民、利民的一项制度措施。然而,实践中利益的诱惑让“一卡通”和民众之间产生了很多矛盾和冲突。首先、“一卡通”收取20元或30元不等的“押金”;其次、“一卡通”的“押金”若遇到卡片磨损损坏不退。
“一卡通”收取“押金”原本就引来民众的不满和质疑,现在“一卡通”“押金”又不退,这不是巧设名目“讹诈”吗?城市公用事业的服务收费何其霸道?公众的利益谁来维护?
早在早在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第三条第五款就明确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在“一卡通”收取押金问题上,面对民众的普遍质疑,北京市有关部门作了解释:“一卡通20元押金主要是制作成本”。一张卡片的制作成本20元,这不禁让人怀疑期定价依据的公平合理性。
众所周知,电话IC卡是发行量最大的磁卡,每张标价50元或100元的电话卡售价三分之一就可以了。电话卡在经常使用和磨损中长期不坏。而电话卡的成本在哪里呢?按照“公交一卡通”对磁卡制作成本的解释,电话卡的售价还不够制作成本呢?但是,通信公司的电话卡确实是盈利的主要渠道之一。同是磁卡,同是垄断性公用行业的服务。通信公司和公交公司在“磁卡”制作成本上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呢?
北京的“一卡通”发行已接近千万张,按照每张20元押金计算,“一卡通”“押金”和积淀的利息数目惊人!这些利息收入该如何分配和使用呢?“一卡通”作为磁卡存在质量问题是客观必然,或使用中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面的。另一方面,磁卡在使用中物理磨损造成损坏也是顺理成章。
“一卡通”公司对于损坏的“磁卡”统一解释为“人为损坏”“押金不退”。对此,北京市物价局还专门作了批复。这里的“人为损坏”解释权完全在一卡通公司。实践中凡是“磁卡”刷不出信息,有明显的物理损伤或者没有明显的物理损伤,公交公司统一认定为“人为损坏”。
为什么公交公司不说自己的磁卡的质量不过关呢?粗略计算:北京动物园“一卡通”退卡服务点每天有至少有500人——1000人在退卡,其中多是卡片损害。“一卡通”公司统一认定为“人为损害”,“20元押金”轻松收入囊中。北京有10个这样的“一卡通”退卡服务点,如此“侵吞押金”,一卡通公司每天轻松获利10万元以上。
“一卡通磁卡”发行不到一年,很多人买了也就几个月。为什么这么短的时间“一卡通磁卡”就读不出“信息”了呢?按照一卡通公司的“人为损坏”定义,是持卡人自己故意打击毁坏的,持卡人违约,所以“押金”不退。花钱买卡然后再损坏,这样持卡人不是傻了吗?“人为损坏”的认定标准由谁来判断和认定呢?当然不能是公交公司自己了!哪有自己既制定规则,又做裁判的。
我们从“一卡通”公司公布的“磁卡”制作成本中,发现有一项内容“卡片损耗及维修费:1.43元/张”。既然“一卡通磁卡”有磨损及维修费成本,有什么理由在持卡人“磁卡”损害时再收取“押金”呢?这分明就是强词夺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本质”谋取民众利益。
有人说,一卡通公司“收取坏卡20元押金”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准。但是,北京市物价局的定价行为是否合法呢?作为公众性行业的服务和收费,定价的听证程序如何进行了?同时,收取“坏卡”“20元押金”牵涉到司法的评判标准。没有科学的“坏卡”认定标准,“坏卡”是如何成立的?
在不科学基础上产生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经不住民众的公平拷问。再者,物价局不能一方面规定磁卡20元押金中有“卡片损耗及维修费”,又同时规定“卡片损坏押金不退”。这不是自相矛盾之举吗?北京市物价局针对“公交一卡通”收取“押金”20元的规定,没有依法开展法律听证程序其公正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什么是“人为损害”?难道是“持卡人”没事干自己打碎或破坏?为什么不说是一卡通公司自己制造劣质产品借机谋取持卡人“押金”呢?一卡通公司虚假宣传“一卡通磁卡”不用时退还“押金”,又想尽一切办法单方面规定和判断“磁卡人为损害押金不退”,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一卡通公司关于磁卡损害的“人为损害”认定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因磁卡损坏“押金不退”、这样的做法违背公平交易的法律原则。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依法纠正公交公司“一卡通磁卡”滥收乘客“押金”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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