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卡通5亿元押金成为公众关注焦点。27日,针对此前“一卡通押金有望逐步取消”的消息,一卡通公司称“公司并不知情,近期也没有这一计划”。对此,一卡通公司总经理汪连启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发改委审核批准,收取20元押金,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不知北京一卡通公司的这位汪经理所称一卡通押金的合法性,其法律依据是出自国家哪部法律,也或许是指得到了北京市发改委的审核批准。但笔者对此想说的是,如果以我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与财产所有权原则衡量,收取一卡通押金的行为,其合法性的确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才拥有设定行政许可权限。这也就是说,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与地方人大,以及省、直辖市政府拥有一年临时设定行政许可权限之外,其他地方政府与国务院部委,均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所以就此而言,即便是北京一卡通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确实得到了北京发改委的批准,但如果这个“批准”行政行为本身没有相关法律依据,那这个收取押金的行为同样不具有合法性,并且理当应该取消。
还有从财产所有权角度讲,应该众所周知的是,财产所有权的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已合法财产的使用、收益、占有和处分权利,而且其中处分权是财产权中的核心权利。对此具体就以一卡通的押金为例,其中除有收取押金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外,由押金的财产所有权性质所决定,不仅持卡人拥有押金的财产所有权,并且不容其他任何机关与个人的非法侵犯。并且,由巨额一卡通押金所形成的孽息,也同样应当依法属于持卡人所有。否则,就无疑是一种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行为,并应依法予以追究。
所以笔者认为,北京一卡通公司收取一卡通押金的合法性问题,应该引起地方人大,以及相关监督机关的重视,并及时予以监督纠正。而且更加重要的是,由于公交卡押金的合法性问题在国内其它地方也有不同程度存在,所以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尽早对此作出统一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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